一、目的
为明确实习补贴各项费用支出标准、规范实习补贴使用,提升经费报销效率,更好地为师生服务,充分发挥实习补贴对提高实习质量的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习专项经费补贴原则
1.适用于本科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等所有教学实习,教学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其中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教师现场指导的实习教学,其他实习教学形式为分散实习。
2.学生实习必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3.实习补贴经费用于补贴学院开展实习教学,其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预算的实习补贴专项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实习教学所需经费不足时,学院应从包括本科教学运行经费在内的其他经费予以支持。
4.考虑到实习单位寻找困难、部分实习单位地处偏远住宿票据难以得到等因素,因此对一部分经费采用包干使用的原则。
5.学校为各学院设立实习补贴经费账号, 分管副院长与院长共同审核使用。
6.学院应根据《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本办法制定实习补贴经费实施细则,经学院院务会确定后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计划财务处核算科备案后实施。
三、实习经费开支范围及支付标准
(一)集中实习经费报销
1.实习联系相关费用
采用包干使用原则,用于教师联系实习过程中所产生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按不超过15元/学生的标准执行;学院根据联系实习的具体情况及学院经费实施细则制定《重庆大学实习联系费用报销审批表》(见附件3),经学院院务会讨论确定后,可用发放清册的形式将联系费用转入教师银行卡(不需发票报销)。
2.教师、学生实习期间的保险费金额不超过50元/人,凭保险发票据实报销。
3.支付给实习单位的讲课费,每天不超过20元/学生,凭酬金发放清册或对方开出发票(收据)据实报销。
4.住宿费及交通费,每天不超过100元/学生,凭住宿、交通发票据实报销。 对外出实习住宿无发票情况,按学生30元/天、教师60元/天的定额包干报销,学院考察核实后可直接以发放清册形式转入教师或学生银行卡,学院或教师不得再报销该实习教学活动的住宿费用。
5.集中实习的学生不再按市内或市外出差报销交通、误餐补贴,学院视经费情况最高可给予学生5元/天生活补贴(可直接以发放清册形式转入学生银行卡),教师按《重庆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报销交通补贴、伙食补助。
6.支付给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费,每天不超过20元/每学生,凭对方开出的发票(收据)据实报销。
(二)分散实习经费报销
1.学生实习期间的保险费金额不超过50元/人,凭保险发票据实报销。
2.对采用分散实习(仅指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的学生,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不超过100元/学生,以发放清册形式直接转入学生银行卡,无需发票报销。
四、其他事项
(一)提交预算
各学院每年制定学院各专业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表(见附件1、2),经院务会讨论确定后,5月底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后方可执行预算。
(二)经费使用效益审核
每年12月,学院向教务处报送经费使用决算情况,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实习补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余额较大、使用效益低的将收回经费,统筹用于实习教学组织完善、实习效果好的学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大学实习计划表
2.重庆大学实习经费预算表
3.重庆大学实习联系费用报销审批表
《重庆大学本科实习补贴经费管理办法(修订)》.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