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中重要的环节,是将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关键过程,是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为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管理,确保实习的正常进行,提高实习的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的主要目的
(一)使学生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现代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管理技能与方法、工艺过程及工艺技术等,为专业学习打下必要的实践基础。
(二)让学生深入实际,巩固和运用理论知识,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习教学组织
第三条 实习教学依据类型可分为认识实习(参观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写生等)和毕业实习三种类型;依据组织形式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统一安排并配有指导教师的实习教学形式,其他实习教学形式为分散实习。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院是实习教学的主体。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与完善全校实习教学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学院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实习计划等实习文件;组织督导专家开展实习教学秩序与质量检查;协助学院解决实习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管实习补贴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 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负责制定实习大纲,根据教学安排联系实习场所、建立实习基地与队伍、编制实习任务书、组织开展实习教学、对实习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等工作。
三、实习教学文档制定
第七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实习环节(课程)拟达到的教学目标、实习内容设计及具体教学要求的规范文档,是教师组织实习教学、学生开展实习的依据。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实习,都必须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定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实习任务书是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具体实习单位,说明本次实习目的、内容、学生实习前应完成的预习要求、实习期间任务、时间安排及实习成绩评定方法等内容。
四、实习教学实施
第九条 实习教学一般应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部分专业由于专业性质、实习单位等原因也可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
第十条 实习计划制定
(一)学院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实习大纲要求,确定并联系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编制实习任务书,并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提交下一学期的《重庆大学学生实习计划表》(附件1)、《重庆大学学生实习经费预算表》(附件2)。
(二)实习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的,需在实习开始前两周内将修改后的实习计划表报送教务处。
(三)分散实习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十一条 实习前准备
(一)实习单位及实习计划确定后,学院应提前将实习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实习单位,便于接收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实习教学准备工作。
(二)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开展安全培训,宣布实习纪律、实习相关事项等。
(三)提前2周以上向学生下达实习任务书,布置实习作业,要求学生提前做好资料查阅等准备工作,并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
(四)学院应统一为参加实习的师生购买保险。实习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自行联系单位的分散实习学生应填写《重庆大学学生分散实习申请表》(附件3)向学院提出分散实习申请,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学院审批,学院批准后在实习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安排
(一)学院应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环节等方面的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学院对首次担任实习指导的教师进行相应培训,并安排其完成一次完整的实习助教任务后方可独立指导实习。
(二)集中实习建议每名指导教师每次带队不超过一个班(每班人数不多于35人)。与实习单位教师共同完成实习指导,学院可根据实习具体情况增加实习指导教师数量。
(三)分散实习的每个班(每班人数不多于35人)应配备2名以上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应安排相应的指导教师与学校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学生实习工作安排、指导等相关事项,学校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及学生保持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并参与学生的实习答辩工作。
第十三条 实习期间管理
(一)在企业实习时,教师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二)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习纪律,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安全。
(三)各学院应建立学生分散实习档案资料并明确指导教师及联系方式。分散实习的学生每周应向指导教师汇报一次实习有关情况,指导教师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形式,随时了解实习情况,指导学生实习;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学生实习的在岗情况和实习进展情况。教师需做好相关记录并填写《重庆大学分散实习学生联系情况记录表》(附件4)。
(四)加强对分散实习学生的实习质量监控,注意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教育,增强学生遵守实习纪律的自觉性。
(五)教师和学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规定、安全规则和实习纪律。实习期间学生若违反安全规则或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如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实习成绩评定
(一)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实习任务书要求向指导教师提交相关实习成果(如实习作业、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分散实习学生同时还需提交《重庆大学学生分散实习鉴定表》(附件5),教师按照实习大纲的成绩评定方法对学生实习成绩予以评定。
(二)实习时间为3周及以上的分散实习,在评定成绩前,学院需组织学生实习答辩,并填写《重庆大学本科学生分散实习答辩记录表》(附件6)。
(三)实习成绩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记载。其中,实习成绩优秀的比例一般不得大于实习总人数的30%,优秀和良好比例一般不超过75%。
(四)实习期间缺勤超过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或未按时完成实习任务者,其成绩不合格,需重修该课程。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参加当学期实习环节者,必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实习环节由学院另行安排,成绩按正考记载。
第十五条 实习总结
(一)完成实习成绩评定后,指导老师应进行交流总结,集中实习环节需填报《重庆大学学生集中实习情况总结表》(附件7)并提交学院留存。
(二)学院于每学年结束后,对本学年实习环节进行总结,并于学年末(5月份)将本学年《学院实习总结报告》(附件8)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实习资料归档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以教学班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各类与实习有关文字、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实习资料保存时间不应少于5年。实习教学档案具体包括:实习大纲、实习任务书、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答辩记录(3周及以上实习要求)、实习鉴定表、实习成绩评定册(表)、实习工作总结、实习照片等。
五、实习教学督导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应安排教学督导,对实习教学进行检查。校级实习督导教师负责对实习过程进行抽查,包括与实习指导教师、学生座谈交流,参与学院的实习答辩与总结,检查上一学期实习报告、实习文档等形式,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实习教学情况进行评价;院级实习督导检查应覆盖本院所有实习环节。
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应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前往组织实习单位现场调研,更深入了解实习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习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六、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包含在学校每年统一划拨给学院的教学经费中,由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应将实习经费单独建账,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保证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筹措经费,作为学校拨款的补充,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相关实习经费的支付和报销标准按学校实习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