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4-23 点击数量:

随着我校办学国际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逐渐增多,并与多个国(境)外高校签定了联合培养协议。为了加强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本科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与转换等事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培养形式

培养形式是指按校际或机构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或联合培养的项目。

1. 本科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相关专业课程插班听课。

2. 参加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寒暑假短期学习、考察交流或实习(含带薪),或从事短期研究工作。

3. 联合培养项目

(1)“1+2+1”模式:学生在本校修读一、四年年级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修读二、三年级课程。

(2)“2+2” 联合模式:学生在本校修读一、二年年级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国外指定高校修读三、四年级课程。

(3) 其它:与国外高校的其它联合培养模式,如“3+X”、“2+X”等。

二、选拔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 学习成绩优良以上;

 3. 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大学的学习任务;

4. 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选拔程序

1.报名:申请学生填写《重庆大学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预审: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并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初选名单张榜公示二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3.审定: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名单进行复审后,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正式推荐名单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将正式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境)外大学。

4.派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收到国(境)外大学正式录取通知后,负责通知并指导正式派出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所需的申请材料及签证相关手续,并将正式派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培养与管理

1. 我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学分。学院应按我校的培养计划,落实派出学生在接收学校的选课计划。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夯实基础,更好的达到互派目的,学校鼓励派出学生在国(境)外大学选修尽可能多的课程。

2.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当地的法律;应与学院教务老师、学生辅导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因故必须中途中止学习,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 学生在完成交换学习任务后,应按学校要求时间返校报到,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或国家,否则,将做退学处理。

4. 学生需按我校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等费用。

5. 学生在出国(境)前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完清各种费用、退还宿舍、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等)。

五、课程与成绩认定

1. 学生学习结束回校后,我校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承认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的全部学分。

2. 课程认定原则

(1)若学生修读课程是我校专业培养计划相应学期中相同或相似的课程,所修学分达到国(境)外大学当学期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且课程考核合格,可以整体代替在我校同一学期或同一学年修读的课程和学分。

(2)若学生修读课程不能整体代替同一学期或同一学年修读的课程和学分,学分的认定采取就高原则,如果课程内容与我校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相同或相近,按我校培养方案的同类课程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专业课按专业选修课认定;其他课程按全校任选课程认定。

3. 成绩的转换

学生在国外(境外)大学学习期间学习课程以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存档。需要转换学分时,将对方提供的成绩评定标准,按以下标准转换。

(1)对方成绩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对方为A、B、C、D、F五等时:

A:95,B:85,C:75,D:65,F:不及格。

(3)对方为A+、A、A-、B+、B、B-、C+、C、C-、D+、D、D-、F+、F时: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50,F:40。

4. 对于学生必须或自愿补修的课程,学习结束后,可回校补修,或于考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5. 因参加交流项目不能参加课程正考考试或补考考试的学生,可单独组织命题考试,或参加下一年级的相关课程考试。

6. 学生的课程成绩计入综合测评、奖学金和推免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际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