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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学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建设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教学建设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保证教学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以及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重庆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重大校〔2009〕1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学建设经费包括:
1.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新专业的建设,以及有关专业的评估或认证工作。
2.课程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大类系列课程、网络课程等的建设,以及课程相关资源的建设。
3.教材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各类教材(含电子教材)的建设。
4.教育教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资助。
5.教学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名师培育等。
6.实习基地建设经费:主要各类实习基地的建设。
7.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各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建设。
8.其他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认定适用于本办法的教学相关建设经费。
第三条 为了便于管理,根据经费来源将教学建设经费分为纵向教学建设经费和学校专项预算划拨教学建设经费(以下简称“专项教学建设经费”)。纵向教学建设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通过立项方式划拨到学校、由计划财务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运行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等;专项教学建设经费是指学校每年按教学口专项资金预算划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的用于教学建设的专项经费(含纵向教学建设经费的配套经费)等。
第四条 学校分管财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对教学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学校建立健全教学建设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在教学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1.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教学建设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计划财务处负责教学建设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学建设经费;
3.审计处负责对教学建设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4.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教学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教学建设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审计处以及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教学建设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加强对教学建设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教学建设经费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计划财务处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教务处应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审计处应加强对教学建设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计划财务处、教务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各类教学建设经费建立专门项目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 教学建设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教学建设经费预算是教学建设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教学建设项目时,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参照附件1),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教学建设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㈠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㈡支出预算包括与教学建设项目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㈢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由公用经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和教学资源使用费三项组成。
㈠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才培养费(含培训与学习费)、软件建设费及其他教学建设业务费。
㈡劳务费是指因项目组进行教学建设等而发生的劳酬;专家咨询费是因项目建设需要临时聘请校外专家来进行论证、咨询、结题等费用。
㈢教学资源使用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支出。房屋及能源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纵向教学建设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按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无具体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㈠公用经费:按照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编制。
㈡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国家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国家明确禁止编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项目,不得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其他无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学校规定额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编制(具体比例见附件2)。
㈢教学资源使用费:按项目建设需要的合理比例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教学建设经费支出预算,按教务处编制的教学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其中:
㈠公用经费:按照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编制,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预算一般不超过附件2的规定。
㈡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在学校规定的额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编制(具体比例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建设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以及预算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建设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三章 教学建设经费的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教学建设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专项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项项目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合同书及专项资金项目经费预算表对教学建设项目的经费运行进行专项管理,并将经费运行情况及时通知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专项教学建设经费一般按进展情况分批拨款(一般分为两批),立项当年拨付首批建设经费(一般为总经费的一半),中期检查合格(以相应的书面报告为凭)后拨付余款。
第十七条 未纳入学校教学建设管理的教学建设项目,不能计算学院和个人的业绩点,不能列支劳务及专家咨询费。
第四章 教学建设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教学建设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
第十九条 公用经费支出
㈠设备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教学建设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
1.凡使用教学建设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除项目合同明文规定外,均属于学校资产,应按照《重庆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建账和管理。
2.项目合同规定属对方所有的仪器设备,应先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账。设备移交时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下固定资产账。
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㈢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㈣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展教学考察、调研、教学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㈤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教学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㈦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材、论文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项目建设相关的邮政、电话费与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㈧软件建设费:在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教学专用软件购买费、软件系统(如网络考试系统等)开发与改造费(含软件培训)、网络资源(如题库等)建设等费用。
㈨其他教学建设业务费
1.招待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聘请专家、项目研讨、结题验收等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出项目经费预算以及学校规定的比例(见附件2)。
2. 人才培养费:是指项目人员参加教学相关学习和培训的开支。含课程师资培养、聘请专家、师资培训与学习交流等。
第二十条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支出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规定要求据实列支,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附件2的规定,并按国家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除质量工程经费按“财教[2007]376号”规定“教学团队与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可列支“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外,一般严禁列支奖励费用。
㈠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津贴或劳酬。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可以适当发放助研津贴。发放时应将津贴直接转入参加项目的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校外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严禁将教学建设经费用于开支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旅游、劳保福利、娱乐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费用支出;严禁使用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二条 严禁层层转拨教学建设经费和将教学建设任务外包。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㈠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教学建设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经费转拨批件。计划财务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进行项目转拨的账务处理。
㈡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教学建设之名,将教学建设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㈢教学建设协作经费转拨严格按参与合作单位的任务分工及对应的合作协议,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 教学建设经费的决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学建设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财务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教学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量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期过后的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回。
第二十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须严格按项目建设合同(或任务书)制定的进度进行。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经费结题手续,项目经费销号。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将根据教务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结题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项目名称:
经费预算表
总经费: 万元 |
||
预算科目名称 |
金额 |
计算依据和比例 |
公共经费支出 |
万元 |
|
(一)设备费(教学仪器设备) |
万元 |
|
(二)材料费 |
万元 |
|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
万元 |
|
(四)差旅费 |
万元 |
|
(五)会议费 |
万元 |
|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
万元 |
|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万元 |
|
(八)软件建设费 |
万元 |
|
(九)其它教学建设业务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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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招待费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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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培养费(含培训和学习费用) |
万元 |
|
劳务及专家咨询费用支出 |
万元 |
|
(一)劳务费 |
万元 |
|
(二)专家咨询费 |
万元 |
|
其它(教学资源使用费等)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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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比例按《重庆大学教学建设经费中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限额标准》(附件2)确定。其他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算。
项目负责人:
日 期:
学院盖章:
附件2:
重庆大学教学建设经费中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限额标准
经费(项目)类别 |
招待费 |
劳务费 |
专家咨询费 |
|
纵向教学建设经费 |
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 |
按财教[2007]376号文,一般不得开支招待费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结合预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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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学研究改革项目 |
不得开支 |
不得开支 |
10% |
|
重庆市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 |
不得开支 |
5% |
10% |
|
专项教学建设经费(含纵向教学建设经费的配套经费) |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质量工程项目的配套经费 |
10% |
10% |
10% |
重庆市级教学研究改革项目的配套经费 |
10% |
20% |
10% |
|
校级各类教学建设项目 |
12% |
20% |
10% |
备注:
1.招待费、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按经费总额的百分比控制其支出额度。
2.国际合作项目和境外项目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则按经费来源性质比照国内相关项目的类别或级别确定劳务及专家咨询费额度。
3.国家(教育部、重庆市)或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按其规定办理。